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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72122号“美赐MC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6 15:45 阅读(

  异议人:妮尔莫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沪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特蕾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妮尔莫缔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特蕾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38172122号“美赐M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赐MC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牙膏、香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298080号“NAILMATIC M及图”、在先注册的第26565866号“NAILMATIC KIDS M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化妆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172122号“美赐MC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