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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47117号“ELLE CHEN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6 15:42 阅读()
异议人: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余丰
异议人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对被异议人陈余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43047117号“ELLE CHEN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LLE CHENS”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58750号、第25395969号“ELLE”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羽绒服装、婴儿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ELLE”,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双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47117号“ELLE CHEN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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