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2830089号“索格亚SUOGEY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4 11:37 阅读()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对半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对半设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830089号“索格亚SUOGE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索格亚SUOGEY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食物保温容器;刷子;饮用器皿;玻璃杯(容器);手动清洁器具;盥洗室器具;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厨房用具;电动牙刷;室内水族池”。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780054号“索菲亚”、第25043243号“索菲亚及图”、第37642414号“SUOFEIY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牙刷;室内水族池;食物保温容器”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索菲亚”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生产工艺、功能用途差异明显,双方商标亦有所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并不相同或基本相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驰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830089号“索格亚SUOGEY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第43331694号“鹅帝神”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2
-
第43218416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2
-
第42259057号“鲁班小顽童”商标部分不予 12-02
-
第43388661号“光威潮”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1
-
第35845851号“方头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 12-01
-
第43236231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