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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73742号“关凡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4 11:24 阅读(

    异议人:深圳市康勋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欢形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康勋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欢形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4573742号“关凡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关凡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60370号“关凡琦”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化妆用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在先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573742号“关凡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