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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55861号“BER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4 11:16 阅读(

    异议人:赛洛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猪八戒互联网公司
  异议人赛洛弗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猪八戒互联网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3055861号“BER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RI”指定使用于第29类“腌制肉;水果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67062号“百一牌 FILIPPO BERIO及图”商标、第10453819号“百瑞”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橄榄油”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生产销售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1534号“百一”商标、第18454774号“FILIPPO BERIO及图”商标、第10516406号“百一牌”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罐装橄榄”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55861号“BER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