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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23411号“王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0 17:05 阅读()
异议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传庚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38623411号“王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质量体系认证;建筑制图;艺术品鉴定”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793934号“移动王卡”、第31793930号“中国移动王卡”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化学服务;车辆性能检测”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词组成上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缺乏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王卡”并无明确含义,并非表示在电子通讯领域对服务质量等特点的直接描述,亦非相关行业通用词汇,其整体可以起到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且被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为其使用在第42类上的第23956383号“王卡”商标的延续性注册,故异议人上述主张不成立。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623411号“王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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