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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40840号“蜂鸟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0 16:51 阅读()
异议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深圳蜂鸟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李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蜂鸟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440840号“蜂鸟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蜂鸟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幼儿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856927号“蜂鸟配送”商标,第39864241号“蜂鸟即配”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体育设施;录像带发行”等。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的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40840号“蜂鸟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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