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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17788号“京大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9 10:25 阅读()
异议人:江海浪
委托代理人:四川睿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晨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天合地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海浪对被异议人郑州晨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39517788号“京大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大侠”指定使用于第29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牛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12671号“蜀大侠”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418473A号、第32979825号“蜀大侠”商标、第25005947号“本大侠”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蔬菜;蛋;豆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517788号“京大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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