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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69848号“即淘”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9 17:28 阅读(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兴平市学习郎教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兴平市学习郎教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369848号“即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即淘”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程序复制;材料测试;服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包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设计和开发互联网网页;生物学研究;根据第三方订单开发数据处理程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86445号“淘”、第5626330号“淘宝”、第4240185号“淘宝网”、第8697337号“享淘”、第12259354号“海淘”、第9187859号“一淘”、第7856294号“淘!我喜欢”、第14048358号“马上淘”、第16699410号“拍立淘”、第11751464号“如意淘及图”、在先申请的第26627384号“淘”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车辆性能检测;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程序复制;计算机编程;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区别显著,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69848号“即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