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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01581号“博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9 10:04 阅读()
异议人: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紫荆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紫荆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7401581号“博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博视”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心理专家服务;医疗保健;美容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0719号、第17081936号“博士”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原第42类“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健康咨询”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401581号“博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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