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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99575号“志邦供应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9 10:18 阅读(

  异议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志邦速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志邦速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31399575号“志邦供应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志邦供应链”指定使用于第7类“贴标签机(机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390451号“志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粉碎机;木材加工机;造纸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20类“碗柜;餐具柜”商品上的“志邦 ZBOM”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不存在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99575号“志邦供应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