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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99498号“府惠泉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9 10:18 阅读()
异议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府谷县惠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赛博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府谷县惠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39099498号“府惠泉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府惠泉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2256号、第13665700号“惠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果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099498号“府惠泉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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