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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79640号“无与伦比的美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8 10:42 阅读()
异议人:吴青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精诚瑞思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被异议人: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吴青峰对被异议人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0179640号“无与伦比的美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无与伦比的美丽”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有线电视播放;无线广播;无线电节目播放;数字文件传送;视频点播传输;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信息传送;无线电通信;全球计算机网络访问时间出租;互联网广播服务;提供在线论坛”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吴青峰词条、苏打绿词条、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前身林暐哲音乐社签订的《经纪合约》及《经纪续约》、与林暐哲发表的共同声明及存证信函、《无与伦比的美丽》词条、新浪音乐-苏打绿《无与伦比的美丽》专辑介绍、新浪音乐2008年新城国语力颁奖获奖名单、异议人音乐作品及MV《无与伦比的美丽》上线酷狗音乐、QQ音乐、酷我音乐、网易云音乐等平台情况信息、2008-2016年异议人在演唱会上现场演唱音乐作品《无语伦比的美丽》相关报道、相关媒体对吴青峰及苏打绿的报道、国家图书馆出具的相关检索结果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无与伦比的美丽”作为异议人在先知名音乐作品名称,经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其知名度的取得是异议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音乐作品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异议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因此,“无与伦比的美丽”作为在先的音乐作品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79640号“无与伦比的美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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