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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12555号“中建天工 ZHONGJIAN TIANGO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8 14:55 阅读(

  异议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诺尔捷(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诺尔捷(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40512555号“中建天工 ZHONGJIAN TIANG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建天工 ZHONGJIAN TIANGO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工业用油;发动机油;齿轮油;润滑剂用非化学添加剂;燃料;工业用蜡;除尘制剂;电;切割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40152号“中建”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维修信息;建筑;工厂建设”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40203号“中建”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切割油;燃料;工业用蜡;除尘制剂;电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中建”,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抄袭、摹仿,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攀附其知名商号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12555号“中建天工 ZHONGJIAN TIANGO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