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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81063号“汉籍合璧”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8 10:38 阅读()
异议人: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大学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大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39181063号“汉籍合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籍合璧”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图画;纸;印刷品;文具;砚台;书写材料;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05832号“汉籍”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期刊;印刷品;说明书;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报纸;杂志(期刊);新闻刊物;书籍装订装置和机器(办公设备)”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181063号“汉籍合璧”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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