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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21727号“康贝慈 COMEBEC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7 10:05 阅读()
异议人:康贝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欧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贝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欧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0621727号“康贝慈 COMEBEC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贝慈 COMEBEC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服装;防水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59955号“康贝”商标、第882189号“COMB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外衣;毛衣;衬衫;睡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类商品上申请了“BASIC HOUSE”、“TOM FORD”、“AVENE”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及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621727号“康贝慈 COMEBEC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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