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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87550号“骑士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5 17:16 阅读(

    异议人:广州探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镇江信尔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探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镇江信尔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3287550号“骑士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骑士卡”,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科学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743283号“骑士卡”、第37748020号“全球购骑士卡”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的“商业审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及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骑士卡”作为商标实际使用于“技术研究;科学研究”等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287550号“骑士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