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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88632号“乐力乐LELIL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5 16:53 阅读()
异议人: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克菲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克菲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388632号“乐力乐LELI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乐力乐LELILE”,指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食品;医用饲料添加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13112号“乐力”、第6233440号“乐力OSTEOFORM”、第3411982号“金乐力”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兽医用药;婴儿食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88632号“乐力乐LELIL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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