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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34141号“众生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5 16:45 阅读(

  异议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百合春天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百合春天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334141号“众生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众生福”,指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38428号“众生”、第12238604号“众生药业ZHONGSHENG PHARMACY”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西药、中成药”商品上的“众生”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商品差异显著、无密切关联性,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34141号“众生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