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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74378号“沈婕儿”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5 14:08 阅读()
异议人:沈婕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友宏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王刚
异议人沈婕对被异议人沈王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43874378号“沈婕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沈婕儿”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工作服”等商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通过对“沈婕儿”商标的在先使用使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此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姓名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874378号“沈婕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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