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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48408号“VTKIORY”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5 14:17 阅读(

  异议人:江苏威克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佳立
  异议人江苏威克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佳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1748408号“VTKIO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TKIORY”指定使用于第28类“棋;球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5668号“VICTOR”、第15433562号、第18893783号、第23336107号“V VICTOR”、第27274084号“VICKTOR”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球拍”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体育活动用球;运动用球;球拍;羽毛球拍;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护胫(体育用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英文组合、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较为近似,故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748408号“VTKIORY”商标在“游戏器具;玩具;体育活动用球;运动用球;球拍;羽毛球拍;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护胫(体育用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