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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08281号“啵哩”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5 13:43 阅读(

  异议人:小濠(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昌吉市京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濠(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昌吉市京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0408281号“啵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按规定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啵哩”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卫生纸;包装纸;热敏感温纸;热敏纸”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352613号、第33358869号“啵哩”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第16类“笔记本;纸张(文具)”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通过对“啵哩”商标的在先使用使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此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08281号“啵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