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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67335号“京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5 13:33 阅读()
异议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京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京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3267335号“京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茂”指定使用在第40类“金属处理、纺织品化学处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9829号“金茂JINMAO”商标、第4886517号“金茂”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0类“榨水果、食物熏制”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金茂”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267335号“京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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