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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55076号“淘语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5 13:17 阅读()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听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听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455076号“淘语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淘声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82000号“淘”、第16828597号“淘口令”、第11751546号“淘应用”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文字“淘”,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淘宝”商标的抄袭、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鉴于本案中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故对该主张不再评述。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455076号“淘语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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