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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62788号“康宝商用”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3 14:57 阅读(

  异议人:深圳市共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共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32662788号“康宝商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宝商用”指定使用于第20类“画框”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09173号“康宝及图”商标、第23062539A号“康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碗柜;有小脚轮的茶具台;餐具柜;挂衣架;有抽屉的橱;陈列柜(家具);塑料包装容器;木箱或塑料箱”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62788号“康宝商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