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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63588号“阿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3 14:51 阅读()
异议人:广州轻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市福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轻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市福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40163588号“阿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嬷”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养老院;咖啡馆;饭店;餐馆;备办宴席;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服务上注册的第24113757号“眷村阿嬷VILLAGE A MA RICE ROLL”商标、第32163971号“眷村阿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酒吧服务;茶馆;食物雕刻;流动饮食供应;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63588号“阿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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