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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80513号“达达叔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3 15:05 阅读()
异议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君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斌斌
异议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斌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780513号“达达叔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达达叔叔”指定使用于第25类商品“服装;手套(服装);毛衣;衬衫;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382886号“达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货物递送;物流运输”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455567号“达达”商标、第41026228A号“达达骑士”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780513号“达达叔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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