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37042354号“北极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2 10:28 阅读(

  异议人:阿克泰克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龚敏
  异议人阿克泰克凯特公司对被异议人龚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7042354号“北极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极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磨光玻璃抛光机;升降设备;锤(机器部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443632号、第5443533号、第5443540号、第5443538号、第5443539号“ARCTIC CA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4类“引擎用油”、第9类“体育用护目镜”、第12类“雪上汽车”、第25类“帽”、第28类“玩具车”等。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几十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难谓巧合。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北极猫”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相同,且被异议人另申请一件“ARCTIC CAT”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042354号“北极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