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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77575号“美卡地素”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2 10:18 阅读()
异议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春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春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9977575号“美卡地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卡地素”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童装;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86665号“地素”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及显著性,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地素”,整体未形成新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977575号“美卡地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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