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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94622号“科信融创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1 15:07 阅读(

     异议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科信融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科信融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科信融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294622号“科信融创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信融创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17444号、第4654823号、第37534805号“融创”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卫星电视广播”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融创”,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94622号“科信融创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