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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77519号“HUAWEI DA VINC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2 10:36 阅读(

  异议人:直观外科手术操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直观外科手术操作公司对被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8677519号“HUAWEI DA VINC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UAWEI DA VINCI”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娱乐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448472号“DA VINCI”商标、第21186817A号“达芬奇”商标,以及申请在先第29173524号“达芬奇”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计算机化的外科手术操控系统;外科仪器和器械;刀(外科用);镊子(医用钳);外科医生用镜;外科手术用锯”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等均有较大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677519号“HUAWEI DA VINC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