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44774508号“三来轩”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30 17:23 阅读(

  异议人:深圳利浩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逸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市碑林区空阳珊百货店
  异议人深圳利浩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市碑林区空阳珊百货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774508号“三来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来轩”指定使用于第17类商品“非包装用塑料膜;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农业用塑料薄膜;运载工具窗户用染色塑料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945316号“三来轩SANLAIXU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7类“液态橡胶;橡胶水;橡皮圈;防水圈;非纺织用塑料纤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774508号“三来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