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42415876号“江牛亚洲动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30 17:07 阅读(

  异议人: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慧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科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慧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415876号“江牛亚洲动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江牛亚洲动力”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50540号、第1406099号“亚洲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汽水制作配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其“亚洲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扩大保护,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上述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415876号“江牛亚洲动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