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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55339号“川井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30 16:41 阅读(

  异议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诗情画意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诗情画意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555339号“川井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川井方”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1643445号、第26403444号“水井坊及图”商标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白酒”商品上注册的“水井坊”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知名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555339号“川井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