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2709723号“MINGWEICRE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30 15:26 阅读()
异议人:克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明纬科锐照明电器(常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里公司对被异议人明纬科锐照明电器(常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709723号“MINGWEICRE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NGWEICREE”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泡;灯罩;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95268号“CREE LED LIGHTING及图”、第8505875号“CREE TRUEWHITE”、第13328024号“科锐CRE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乙炔灯;电吹风”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会产生不良影响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709723号“MINGWEICRE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第43331694号“鹅帝神”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2
-
第43218416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2
-
第42259057号“鲁班小顽童”商标部分不予 12-02
-
第43388661号“光威潮”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1
-
第35845851号“方头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 12-01
-
第43236231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