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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38221号“无印元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30 10:33 阅读(

  异议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揭西县双茂食品厂
  异议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对被异议人揭西县双茂食品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3038221号“无印元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无印元気”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71277号、第12128806号、第15098155号、第16240403号、第30514711号“无印良品”商标,在先申请现在初步审定公告的第38105654号“无印良品”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电话市场营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货物展出、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38221号“无印元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