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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48321号“得力总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30 10:15 阅读()
异议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华市名润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华市名润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548321号“得力总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得力总管”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07262号“得力DELI”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书画刻印艺术设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得力”,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文具、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纸”商品上的“得力”及“得力DELI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且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损害其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548321号“得力总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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