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3846570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8 16:56 阅读()
异议人:彪马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市巴喜尼儿鞋服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彪马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市巴喜尼儿鞋服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3846570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获得保护的第426712号、第581191号、第925647号、第918162号、第1250838号等“图形”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未为第25类“服装”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构图设计、造型特征、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指定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注册和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商品上第G426712号和第G581191号商标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七)、(八)项等有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46570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上一篇:商标起名的四大禁忌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第43331694号“鹅帝神”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2
-
第43218416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2
-
第42259057号“鲁班小顽童”商标部分不予 12-02
-
第43388661号“光威潮”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1
-
第35845851号“方头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 12-01
-
第43236231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