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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09972号“WANKEYU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8 10:44 阅读(

  异议人:深圳市网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玩客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国瑞信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网心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玩客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7409972号“WANKEY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WANKEYUN”,指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541397号、第33172702号“玩客云”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网站流量优化”、第42类“云计算”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581706号“玩客云”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在先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409972号“WANKEYU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