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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554211号“好太太微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8 14:56 阅读()
异议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5554211号“好太太微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太太微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非金属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83444号“HAOTAITAI”、第12103383号“好太太好生活”、第9501078号“好太太 HAOTAITA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油灯”、第20类“家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第4988384号“HAOTAITA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非金属盘”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炉”商品上的“HAOTAITAI”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炉”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复制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554211号“好太太微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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