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39958684号“ANAN&ANN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8 10:27 阅读(

  异议人:安安(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美鹭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安安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安(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安安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39958684号“ANAN&AN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NAN&ANN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裘皮;背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25845号“ANAN”、第9360415号“ANA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钱包;靴和鞋的皮衬;伞”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ANAN”,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958684号“ANAN&ANN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