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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77429号“巴斯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8 09:45 阅读()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卫忠斌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卫忠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39477429号“巴斯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斯富”指定使用于第1类商品“酸”。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51811号“巴斯夫”商标以及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7731号“巴斯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均相似,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477429号“巴斯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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