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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82060号“奘亿ZOOMMAX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6 17:35 阅读(

  异议人:珠美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奘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珠美适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奘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37582060号“奘亿ZOOMMA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奘亿ZOOMMAX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501462号“ZUMEX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在线广告;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582060号“奘亿ZOOMMAX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