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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88771号“MERCADON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6 17:24 阅读(

  异议人:美卡多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汪宝红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卡多纳公司对被异议人汪宝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688771号“MERCADO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RCADON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美容面膜;动物用化妆品;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第45063762号“MERCADONA及图”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人申请日期,不享有在先权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165158号“MERCADON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采购(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及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之前,异议人商号在“美容面膜;动物用化妆品”等行业在全国范围内与异议人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亦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之前已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于“美容面膜;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在先使用“MERCADONA”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688771号“MERCADON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