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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65139号“御味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6 17:25 阅读(

  异议人:福建御味香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宜口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御味香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宜口香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40465139号“御味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御味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鱼丸子;家禽(非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473933号“WX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制食品;鱼片;贝壳类动物(非活)”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337784号“御味香YWX及图”、第19057089号“御味香YWX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30类“饺子;煮合子;肉馅饼”、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及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产品经销合同、荣誉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之前,异议人商号在“猪肉食品;鱼丸子”等行业在全国范围内与异议人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亦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之前已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于“猪肉食品;鱼丸子”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御味香”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但异议人作品中的“御味香”文字并非美术作品,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故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65139号“御味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