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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7987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6 09:51 阅读(

  异议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理想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理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197987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8类“玩具;积木(玩具);棋”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人著作权登记证书;PAW PATROL动画剧在中国视频网站播放的相关页面;异议人天猫旗舰店淘宝网中PAW PATROL玩具的部分网页截图;百度百科关于朱朱(EVEREST)动画角色的介绍;PAW PATROL动画剧集的节目授权合同及其中文翻译等。异议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享有“朱朱(EVEREST)”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该作品通过在先公开发表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人具有接触异议人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图形的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与该美术作品高度相似,已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97987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