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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80709号“方老壳”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6 09:45 阅读()
异议人:方华跃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敖国平
异议人方华跃对被异议人敖国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3380709号“方老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方老壳”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板鸭;以肉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菜;以野味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食物;加工过的肉;烤鸭;腌制的肉;蛋;熟蔬菜;加工过的坚果”、第31类“活动物;活家禽;小龙虾(活的);活乌鸡;活家畜;活鸭;鸡(活的);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未加工谷种”、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工商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第43类“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游房屋出租;帐篷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等商品与服务上。异议人对第29类和第43类的初步审定提出了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724625号“方脑壳FANGNAOKE及图”商标、第12529900号“闲品方脑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分别为第29类“香肠;死家禽;腌制鱼;腌腊肉;板鸭;肉;猪肉;肝;猎物(非活);火腿”、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等。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四川省彭州市,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及引证商标主体部分汉字“方脑壳”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板鸭;以肉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菜;以野味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食物;加工过的肉;烤鸭;腌制的肉”与“饭店”等商品及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的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等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及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及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与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380709号“方老壳”商标在“肉;板鸭;以肉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菜;以野味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食物;加工过的肉;烤鸭;腌制的肉;饭店”商品和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和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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