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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75381号“淘小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6 09:41 阅读()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风光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风光置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37875381号“淘小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淘小铺”指定使用在第40类“剥制加工”服务项目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252656号“淘小铺”、第8086428号“淘”、第13541300号“淘工厂”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第40类“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书籍装订”等服务项目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129379号“淘宝TAOBAO”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0类“材料处理信息;金属处理;动物屠宰”等服务项目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淘宝”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显著,且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异议人品牌声誉,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875381号“淘小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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