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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99001号“是张阿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6 09:32 阅读(

  异议人:张鑫鑫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洛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张鑫鑫对被异议人浙江洛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被异议人:东莞市迪智高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1999001号“是张阿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是张阿星”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大衣”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了其姓名权,但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已将“是张阿星”作为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认定“张阿星”的知名度使社会公众将其认知为唯一指向姓名权人并由此可能造成损害。因此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999001号“是张阿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