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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01463号“BIG CA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4 11:38 阅读()
异议人:卡特彼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欣怡汇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特彼勒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欣怡汇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37001463号“BIG CA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IG CAT”指定使用于第9类商品“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信号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72841号“CAT”商标、第6569030号“CAT”商标、第6272821号“CAT”商标、第12399539号“CA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非医用诊断设备;非医用温度计;电子防盗装置;在线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的);工业操作电子控制装置;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程序;键盘;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等。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字母组合“CAT”,整体未形成新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001463号“BIG CA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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